河北省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局政务公开工作,提高行政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将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情况依法向社会或申请人公开。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局政务公开工作,审定局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局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是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室,具体承办局政务公开相关事宜,研究拟订局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局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并对局机关各处室(以下简称各处室)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承办信息产业部转交的政务公开事项,并向信息产业部报送局政务公开相关情况。

各处室负责开展本处室职责范围内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并对本处室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以及及时、准确的原则。

政务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害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处室发布涉及其他处室的信息,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提请局公开办处理。

各处室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各处室发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主动予以公开:

(一)通信管理局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点、局领导姓名及简介,处室设置情况及职能、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信息产业部规章、信息产业部和局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可公开的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七)行业统计信息;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九)重要的人事任免信息;

(十)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各处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相关处室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局公开办批准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  各处室负责人是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责任人。对拟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局公开办确定。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主动公开信息,应通过我局网站(www.heca.gov.cn)、局办公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局公开办负责编制局政务公开指南和局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并对外发布。各处室依据指南和目录,拟制本处室政务公开内容,经局公开办审定后发布。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务公开处室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应当包括索引、公开事项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进时,局公开办应予接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局公开办代为填写。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四条  局公开办办理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如无法直接答复,应及时将申请及答复时限要求转交相关处室,局公开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局公开办办理信息公开申请时,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六条  局公开办对于要求公开信息的申请,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材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七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公开,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公开办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局公开办和监察处负责对局机关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规定的处室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政务公开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参照《信息产业部政务公开工作检查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投诉和举报,由局公开办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各处室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局公开办上报本处室上一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总结。

局公开办负责编制局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报信息产业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收费和减免费用的情况;

(四)因政务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名单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    峰   局长

副组长:徐世奎    副局长

                  陶   富     副局长

成   员: 吴进雎    办公室主任

                  陈皖松    网络管理处处长

                  楚光辉    信息安全处处长

                  檀平华    市场监管处副处长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单

主    任:吴进雎(兼)

成    员:王敬东

                 李绍晖

                 彭士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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