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通信〔200851

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

 

中国网通河北省分公司,中国联通河北分公司,河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通河北分公司,河北省电信分公司,中国卫通河北分公司,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

随着电信技术的不断进步,电信行业发展迅猛,我省的增值电信业务市场日趋繁荣。按照国家对电信业务的分类,目前,我局已对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电话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短信息服务业务等十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的业务申请进行了许可。截至20083月底,我局已颁发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541张,跨省增值电信企业在我省备案的有1696家。为进一步规范电信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增值电信业务市场健康持续的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的管理。各企业要认真落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要求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认真、按时参加年度检查。各企业需要进行公司名称、法人、注册地址、业务覆盖范围等电信业务许可相关事项变更的,应按照时限要求及时提交变更材料。电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电信业务或有效期内欲停止经营的,须按时限要求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二、认真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各企业要认真学习国家颁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按照增值电信业务的分类,认真规范各种增值电信业务的网络特征、接入管理、经营模式、合作方式,严禁擅自扩大业务经营范围,改变业务许可的经营模式等违规经营行为。

三、认真规范电信企业的经营行为。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所属及所接入的增值电信业务的管理,规范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的合作行为,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经营行为,按照合作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报送我局。

增值电信企业在代理其他电信企业的业务时,须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等规定的通知》(信部电函[2004]185号)规定开展业务代理活动。委托代理的电信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对代理企业的经营活动负全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短信息服务业务经营单位须遵守《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信部清[2006]574号)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规范经营行为,严禁群发诱导、诱骗消费的信息及欺诈、色情、暴力等不良有害信息;严禁强行定制、不明扣费、不明码标价、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电话声讯服务业务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广告宣传、信息内容的管理,落实审核制度,严禁散发内容粗俗、低级的广告宣传,严禁播出封建、迷信、黄色、暴力等不良信息及违背我国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信息内容;播出信息前,须明示收费提示音,须由用户选择是否继续收听信息,在用户确认要收听信息后,方可开始计时,收取信息费,规范资费和收费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断清查网站、网页的信息内容。各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先备案、后接入”的要求,并与所接入的网站开办者签订信息安全责任书,完善接入服务流程,严格执行对接入网站的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配合查处等规章制度。

四、加强电信资费的管理,认真履行资费审批、备案程序。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制定或调整电信业务资费时,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提交备案材料,办理备案手续。各基础电信企业不得为无相关业务资费备案文件的增值电信业务企业提供代收费服务。

我局将不断通过我局网站等各种形式宣传国家的通信政策和各项管理规定,并进一步加强对各企业落实国家通信政策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企业的查处力度。各企业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并完善各项业务的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同时,要不断强化社会责任意识,积极配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国家部署的各类专项治理活动,共同促进我省增值电信业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ОО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