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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负责河北省境内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以下简称ICP)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国家对经营性ICP实行许可证制度;对非经营性ICP实行备案制度。
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信部电[2003]73号)文件规定,经营性ICP业务属于新电信业务目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信息服务业务(以下简称CP)的一种,颁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ICP业务分类
经营性ICP,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有偿提供信息具体包括:ICP以营利为目的而向用户提供收费信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ICP交纳一定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浏览或下载的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以及收费短信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ICP交纳一定的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终端发送的、可供其浏览或下载的文字、铃声、图片等信息)等经营活动;网页制作服务是指ICP以赢利为目的、事先或事后收取用户一定费用后,按照用户要求为其制作网页并在网站上予以发布的经营活动。
非经营性ICP,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其行为不涉及上述有偿提供信息、网页制作等经营行为的,均属于非经营性ICP。
另外,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同时,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属电子公告服务,开展此项业务,须另提出专项申请或备案。
二、ICP申报材料
(一)经营性ICP
申请经营性ICP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
1、单位应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2、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3、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4、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5、最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6、服务项目包括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公司,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书面申请
需填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和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情况表(附件二)。
2.企业合法性证明
申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预登记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办单位概况
内容包括:从事该项业务的基本条件、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学历或职称复印件)、场地设施(房产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发展业务的资金保障等有关情况。
4.资金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近期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5.公司章程
申办单位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书。
6.前置审批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将取得审核同意的材料复印件提交我局。
前置审批主管部门如下:
新闻: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
出版:河北省新闻出版局
教育:河北省教育厅
医疗保健:河北省卫生厅
药品、医疗器械: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可行性报告
内容包括:经营服务项目、市场调研、业务预测和投资效益分析、发展规划、工程计划安排、预期服务质量、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预案)等。
8.机构设置情况及业务经营管理措施
内容包括:申办单位从事全省性和跨省联网业务所设置的经营管理机构情况,申办单位与各地分支机构的经济关系和职责任务,经营管理全网业务的主要措施等。
9.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内容包括:经营单位的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10.组网技术方案
内容包括:网络概况、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带宽、网络标准、组网方式、设备配置等。
11.已购或欲购的主要设备清单。
12.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障能力及服务措施。
(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附件三),此表一式两份。
(三)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
申办单位增设电子公告服务,除按性质分别申报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如下材料:
1.填报《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表》(附件四)
2.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3.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三、有关情况说明:
(一)河北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省内ICP业务的审批(经营性)或备案(非经营性)工作。经营性ICP申报材料需申请人当面递交。
地址:石家庄市谈南路10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6699039
(二)、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须确实具备技术能力,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所发信息的内容、发布时间、发布者所使用的IP地址等内容应保存60天。
申办单位须明确一名信息安全管理员,并将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随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三)、有关填表的几个问题
1.《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表》中"服务类别"是指电子公告服务的形式,例如: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
2.《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表》中"服务栏目"一栏要求填写电子公告服务的栏目名称及其内容简介。
3.《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中的"ICP单位全称"要求填写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个人网站要求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4.申报材料统一用A4幅面纸张填写。
(四)已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进行备案登记的ICP,应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未进行备案的ICP,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五)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每年第1季度报送年检材料,未能按规定通过年检的经营许可证视为无效。
(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每证收取60元人民币工本费。
四、本公告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下载)
附件二: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情况表
(下载)
附件三: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下载)
附件四: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表
(下载)
附件五: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申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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