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通信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
宣贯培训班的通知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切实加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规[2008]4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通信工程质量监管措施并做好责任落实,切实加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大力贯彻通信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学习,河北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委托举办通信工程强制性标准宣贯培训班,具体培训事宜要求如下:
    1、培训要求
    (1)、从事通信建设的设计单位,对每个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人员应必备《通信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做到人手一册。同时在2008年参加培训的设计人员应占本单位总人数的80%以上(包括单位副总、主管业务和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2)、从事通信建设的监理单位,对每个从事通信工程的监理人员应必备《通信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做到人手一册。同时在2008年参加培训的设计人员应占本单位总人数的80%以上(包括单位副总、主管业务和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3)、从事通信建设的施工单位,要求《通信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一书持有率不少于本单位人数的10%。同时在2008年参加培训的人员包括:主管副总经理、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各不少于1人。
    (4)、各电信基础运营企业,从事通信建设的管理人员应必备《通信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同时在2008年参加培训的人员包括省级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工程主管;市级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工程主管。
    2、培训形式
    对于培训人员比较集中的单位,由河北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和相关部门共同举办;对于其他单位,由质监中心根据报名情况适时举办。(拟定:6月、7月、9月、11月各办一次)。
    3、上报内容
    (1)、各相关单位上报所需教材数量到河北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
    (2)、各运营企业、通信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提前上报培训安排,包括:培训时间(可根据各单位计划安排选择相应的培训时间)培训人数等。
    (3)、具体的培训时间待报名工作结束后另行通知。
    附件:《通信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培训报名表
    联系人:柴建平 电 话0311-88635375
    闫文雅 电 话0311-88635376
    传 真 0311-88635374
    邮 箱 chaijp@he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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